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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过渡是否缴纳契税

录入时间:2004-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4信息】 一家集体所有制纺织厂,因实施股份制改 造,由全体职工将企业产权买断,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此,改制后的 企业将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等产权接受了下来。该厂向区企业改制办公室上报有关资 料时,该办公室称产权过渡应缴纳契税,由该办公室代财政部门征收。问:该厂因改 制而发生产权过渡,需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4号)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 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 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据 此,该厂在改制过程中接受的土地、房屋产权不需缴纳契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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