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转让不动产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
得)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
或受让(或抵债时作价的)原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其账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某一住所设于城市的A公司,将购置的一幢生产用房(含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
转让价值1200万元,款项一次转账付讫。A公司账面记录为购置该项固定资产原价
1000万元,已累计计提折旧95万元。
一、转入清理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9050000
累计折旧 95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二、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0
三、计算计税营业额,计提营业税教及附加税费
计税营业额=全部收入-购置时原价=12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0
--应交城建税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四、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差额转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4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2840000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不并入房屋建筑物而单独列入无形资产的企业,应作如下账务
处理:
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取得时原价的差额,计提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贷记“应
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科目。
企业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按转让收入已计交的税款不再申请退还。
(m20031004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