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同时征收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之疑问
录入时间:2003-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拥有的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房产必须按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计缴房产税。
而房产原值确定的依据中有两条:一是依据纳税人固定资产账户记载的金额确定,二
是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自用生产经营用房产,在工程
开始建造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完工后成为固定资产--
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因此土地使用权购入价值也成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土
地使用权自取得之日起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
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样,企业从开发商处购入房产的购入成本中也包含了土地成本,
在征房产税的同时,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计征土地使用税,从而企业就土地部分每
年承担了相当重的税收负担。以某城市一企业所购100亩土地为例,购入价1800万元,
转入房产价值后每年须交房产税15.12万元,另每年交土地使用税23.33万元,两
者合计每年缴纳38.45万元,以50年使用期限计,除原始购入成本外,该土地在使用
过程中还需支付1922.5万元的税金成本。
现行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房屋中央空调设备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已计算在房
屋价值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入
账,单独核算并计提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既然中央空调设备都
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更能以科学合理的方法处理。依笔者
之见,房产税应只就房产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建造成本部分计征,土地只征收土地使用
税,不再征收房产税。 (Ae 2003 011 055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