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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改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将建设 的住宅楼,以福利分房方式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职工持有100%房产权。请问:1.行 政事业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是否按“转让不动产”缴纳营业税?2.若缴纳营业税,其计 税依据是单位建房的全部造价还是按房改政策职工缴纳的房款?3.对于单位福利分房, 国家在税收上是否有特殊规定或优惠政策?   答:有关住房制度改革中的税收政策问题,财综字(1992)第106号《财政部印发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了 具体解释。   《通知》第五条规定:“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 建房等方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 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通知》第六条规定:“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 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 地房改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通知》第七条规定:“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标准价第一次购买公 有住房,可以免交契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免税照顾。”   上述介绍某行政事业单位将住宅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职工持有100%房产权,由 此可推断该单位是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分配福利房,应当征收营业税。该单位的行 为属“销售不动产”中的“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计 税依据为向职工出售住房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个人收 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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