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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减免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营业税等减免税款应 怎样处理?哪些是可以不并入收入中缴纳所得税的?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环节的减免税款的处理,财税字[1994]74号文 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 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 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 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 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流转税的减免一般应并入利润征税。但目前有下列两种返还收入 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一是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 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软件企业及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 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 所得税。(m200204059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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