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营业税等减免税款应
怎样处理?哪些是可以不并入收入中缴纳所得税的?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环节的减免税款的处理,财税字[1994]74号文
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
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
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
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
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流转税的减免一般应并入利润征税。但目前有下列两种返还收入
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一是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
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软件企业及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
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
所得税。(m200204059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