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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产品销售收取的装卸费应纳什么税?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问:我厂去年10月成立一装卸队,负 责装卸出售的货物,收取的费用纳了营业税。今年1月,古冶区国税局稽查局的 同志到我厂检查时,让我们就这部分收入补缴增值税。请问,他们这样做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 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知,你厂随同产品销售收取的装卸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合并计入销售额, 缴纳增值税,古冶国税稽查局要求你们补税的处理是正确的。                          (aa990323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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