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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部门房产税是否可以缓交?

录入时间:1998-12-17

  【中国税网北京12/17/98信息】 问:房产税原规定粮食部门缓交,缓交到 什么期限?如缓交,指的只是仓库还是粮食部门的所有房产?   答:根据(87)冀地税二字第4号文件《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的 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国营粮食系统经营平价粮油的单位,属于国 家政策性亏损补贴单位,因此,对各地粮食局、粮食公司及所属粮站、粮库、粮 店等本身自用的房产暂缓征收房产税,粮食加工厂和专门经营议价粮油食品的厂、 店,应照章征税。                       (sfgb6q98121730y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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