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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10-06-11

【中华财税网2010-06-11信息】  问:我房地产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小,请问能够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如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小,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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