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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8-03-06

  【中华财税网  2008/3/6信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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