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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外购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房地产租赁公司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6-10-17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外购不动产投资入股与其他企业成立房地产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外购的不动产投资入股与其他企业成立房地产租赁经营公司,不属于财税[2006]21号文规定的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待被投资的企业将不动产转让时,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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