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取得的房地产要缴纳契税吗
录入时间:2006-07-20
问:我公司因扩大规模,需增加经营用房,恰巧一债务人的房屋比较符合我公司的要求,遂双方协议,将房屋抵债,在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要先缴纳契税,但我公司之前接受的一家破产公司抵债的房屋并未要求缴纳契税,同是房屋抵债,为何税收政策不同呢?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是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之规定,通常情况下,接受抵债的房屋,应缴纳契税。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发布《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因此,只有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债权人从破产清算中获取的债务人抵债房屋、土地,才能免征契税。
贵公司前一次接受的是破产公司抵债的房屋,因此不用缴纳契税;但本次房屋抵债,债务人并未破产,更没有在清算中以房屋抵债,因此本次房屋抵债行为应按契税征收一般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