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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村集体土地缴土地使用税吗

录入时间:2006-06-19

  问:最近,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我公司从2006年5月份开始,对租赁使用的白果村土地200亩(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我公司已征用该土地5年之久,一直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的这一做法对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有关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因此,如果你公司租赁使用的白果村土地200亩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则自2006年5月1日起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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