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6/2005信息】 我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获得尽量大的经济
效益,将一些普通标准住宅商品楼的底层部分作为商铺开发销售。
对开发这种商铺与住宅联体的商住楼的纳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明确规定: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
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的免税
规定。
由于税法只明确要求分开核算增值额,而对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没有具体规定,
在实际征收计算中,就会形成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
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面积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另一种是先
按面积分开项目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住宅楼一幢,底层为商铺,面积1000平方
米,商铺以上为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为5000平方米,合计6000平方米。该住
宅楼项目土地成本为12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600万元,其他费用按比例扣除。
该项目商铺收入为500万元,普通标准住宅收入为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55万元。
按第一种方法计算:扣除项目=土地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费用扣除10%+加
计扣除20%+税金=120+600+(120+600)×10%+(120+
600)×20%+55=991(万元)。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500+500)-991=9(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00%=9÷991×100%=0.9%。低
于50%,适用30%的税率。
由于增值率未超过20%,因此5000平方米普通标准住宅免税。
商铺应纳的土地增值税=9×1000÷6000×30%=0.45(万元)。
按第二种方法计算: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120×5000÷6000+
600×5000÷6000+(100+500)×30%+27.5=
807.5(万元)(除税金及附加外其他按面积分摊)。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500-807.5=-307.5(万元),无增值额。
商铺扣除项目=120×1000÷6000+600×1000÷6000+
(20+100)×30%+27.5=183.5(万元);
商铺增值额=500-183.5=316.5(万元);
商铺增值率=316.5÷183.5×100%=172%,适用50%的税
率。
商铺应纳土地增值税=316.5×50%-183.5×15%=
130.725(万元)。
由此可见,两种方法计算相差悬殊,按第一种方法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0.45
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30.725万元。
究竟哪一种计算方法正确呢?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
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因此,第一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符合按“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
计算”的规定,而且计算出整体项目增值额后,按面积进行了增值额分摊,也符合财
税字[1995]48号“分别核算增值额”的规定。后一种计算方法虽然符合税法
“分别核算增值额”的规定,但是显然不符合“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
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 (a20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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