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以地换房的纳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4信息】 问:如何解决以地换房的纳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总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的规定:“1、一
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
土地增值税(适用范围:限于房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的行为)。2、一九九四
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
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
期以有偿受让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财税字[1999]293文规定,此项免征土地
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3、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
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
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二点的规定:“对于一方出
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上述规定,不属于财税字[1995]7号文第1点规定的,在今年转让房地
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的问题,可直接与地税征收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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