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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困难补助发奖金不可取

录入时间:2017-05-25

  一些企业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实,冒用此名义发放奖金逃避扣缴义务是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是得不偿失的,希望这些企业引以为戒。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近三年每年春节前都会给全体员工发放1000元~50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生活困难补助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这笔补助企业自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追问发放困难补助的原因时,企业财务分管领导坦承“以此名义发放奖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不符合上述条件发放的奖金,不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冒用此名义发放奖金逃避扣缴义务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最终,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企业补扣个人所得税5万余元,并对其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行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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