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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取得“打包债权”形式的分红该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14-07-15

  某公司在决定股东分红时,因为公司债权债务较多,受资金流紧张的影响,一时没有现金予以分红,于是决定将应收债权和应付债务按参股比例打包分红给股东个人。该单位个人股东分别取得了应收款项债权金额合计150万元,同时还取得了应付款项债务金额合计40万元。那么该公司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这家公司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22万元〔(15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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