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费用形式报销的家庭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4-06-16

  问:我是一家咨询服务中心的两位合伙人之一,2013年月工资均为8000元,并以费用的形式分别报销家庭生活费5万元。这笔家庭生活费是否可以在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以上合伙人每月8000元的工资以费用的形式报销的家庭生活费用5万元,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投资者每年4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