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6-04
问:股东初始投资取得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计税成本?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9号)规定,股东初始投资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是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包括企业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企业的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新介入投资者出资额投入的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部分的金额、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个人股东未缴足部分资本不得计入股权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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