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7-30
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外资企业,2013年春节长假刚过,该公司财务部便忙碌起来。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外籍员工此时应到财务部凭发票报销春节回国的探亲费用,具体包括往返途中的交通费、餐饮住宿费,以及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该项费用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探亲费应按外籍个人出具的交通支出凭证审核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这里“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进一步明确,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可见,外籍个人探亲费税前扣除部分的确定,应以直接到达目的地的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所载金额为合理扣除金额。上述公司为外籍员工报销探亲费用中的交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为“合理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餐饮住宿费,以及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应并入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凭证不能证明其合理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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