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5-02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广州一位投资者张先生投资的股票最近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多元,但第二天他的交易系统从证券账户中扣走7000多元的股息红利税。带着疑惑,张先生找到了他开户的券商营业部,但业务人员和理财顾问都无法解释清楚为什么扣了这么多的税款,为此部分网友阅读此文后也来电咨询要求“讨一个说法”。
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税率20%,因此,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以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三种形式实施分红派息。
为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
就本例而言,实际情况是张某在
派发现金部分应纳个税
所谓派发现金即现金股利,张某现金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10×1×20%〕=800(元)。
“送股”部分应纳个税
所谓“送股”即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针对上海新梅每10股送8股的分红方案,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10×8×20%〕=6400(元)。
“转股”部分应纳个税
所谓“转股”即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转股”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作区别对待。由于此次上海新梅分红方案未涉及“转股”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规定,自
因此,本例中实际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共计7200元。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中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本例中,张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