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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人员的年终奖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12-10-29

  问:A公司2011年效益好,除了给自己的员工发放年终奖外,还决定给劳务人员发放年终奖。这些劳务收入人员平时都是按劳务报酬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请问劳务收入人员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征税中有关“雇员”解释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16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7]418号转发),关于文中所指的雇员与非雇员如何定性问题,经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雇员”是指从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取得报酬(工资)的人员,不在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取得报酬(工资)的人员为“非雇员”。

  参考《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

  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解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4.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7.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年终奖的计算方式,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发放劳务报酬的劳务人员,不是企业的雇员,与企业不存在雇佣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发放的年终奖也应属于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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