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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补发考核工资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2-09-13

  问:我单位生产部门负责人员2011年1~11月的工资是按岗位工资的60%发放,另外40%工资在年终按完成全年生产指标计划的比例与12月工资一同发放,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补发的绩效工资属于一次性奖金性质,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但应注意该办法一年只能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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