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9-04
湖北省襄阳市某公司合伙人张先生与另外两位好友共同注资300万元设立了一投资公司。他们投资购买了上交所A上市公司的2万股股票。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50万元。合伙企业在取得这50万元分红后,将A上市公司股票卖掉,获得120万元的转让所得。张先生获得的50万元分红,他们3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获得12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3个自然人是否还要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分配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先生等3人取得的50万元红利,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A上市公司代为扣缴;对3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120万元股票转让所得,在减去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和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3人分别自行纳税申报,合伙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为扣缴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