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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发给员工的手机费的计税问题

录入时间:2010-03-10

【中华财税网2010-03-10信息】  问:单位给员工每月都发放100元的手机费,这个是不是要算入当月工资总额,然后计算所得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税务操作时,按发放金额的20%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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