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1-06
【中华财税网2010-01-06信息】 节前,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规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称,此次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之前,限售股个人转让征税20%由证券公司预扣预缴。个人在3个月内自行申报清算。
举例说,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个人持有某股票10万股限售股,原始成本为10万元,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此人所持限售股全部解禁。2010年1月4日,此人将已解禁限售股全部减持,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统称为合理税费)。按以下公式计算: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102万元;102×20%=20.4万元。这人被相应证券公司预扣预缴费用20.4万元。此人实际申报时按以下公式计算:100万元-(10万成本+2000元合理税费)=89.8万元。再用89.8万元×20%=17.96万元,再用已被代扣的20.4万元-17.96万元实缴个税=2.44万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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