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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低价出售给职工需缴纳个税

录入时间:2009-12-08

【中华财税网2009-12-8信息】  单位将自建住房低于建造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企业因服务贸易需要对外支付外汇资金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支付金额有何限制?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还是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国家已经免征利息税,为什么有人去银行取钱还被扣税呢?
  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自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以来,先后经过两次政策调整。第一次是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第二次是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但是利息税的税收征管一直实行分时段计算征免,即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利息税,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利息税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并不意味着个人从2008年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全部免税,只要存款利息中有来自于2008年10月8前孳生的利息,就要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利息税。
  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大型超市组织的购物抽奖活动中获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在大型超市组织的购物抽奖活动中获奖,应按“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哪类合同计算?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因此,对于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将使用两年的车辆出售,但是今年的车船税已经缴纳,能否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向银行贷款仍不能满足资金需求时,向其他企业借用资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请问,该项利息费用能否在进行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利息费用扣除?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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