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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9-10-27

【中华财税网2009-10-27信息】  问:我公司总经理月薪10000元,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及各项社会保障金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元,现其向某慈善基金会捐款5000元,请问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00-7000×30%=2900元是否可以移转下月继续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4]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因此企业应当合理筹划,将捐赠资金分月捐赠,以获取适当的税收利益。当然如果企业总经理不在意这几个税钱,多缴税款其实也是在做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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