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7-14
【中华财税网2009-7-14信息】 问:公司将食堂劳务外包,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各项收支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公司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职工就餐补贴,支付费用时,外包人开什么发票?
答:对于贵公司这种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各项收支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职工就餐补贴,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属于承包个人取得的独立性餐饮劳务所得,应就该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支付给就餐员工的补贴明细作为支付这部分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承包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