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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9-02-06

【中华财税网2009/2/6信息】  职工因工负伤,保险公司支付了一部分伤残补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提示:如果属于文件规定的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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