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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三倍领薪”如何计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8-10-27

【中华财税网2008/10/27信息】  问:张小姐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从2008年起,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企业需向未休年假的职工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的报酬。对于员工取得的“未休年假三倍领薪”的收入是否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所以,上述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给职工的未休年假报酬,应与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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