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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钱超期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10-14

【中华财税网2008/10/14信息】  问:王先生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股东,他投资的公司纳税信誉良好,还计划近年内上市。最近,税务稽查人员对其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告知王先生要补缴个人所得税3万元。原因是他去年向公司借了一笔款用于家里周转资金,检查时已经超过一年尚未归还。王先生很不理解,这家公司自己也有份,自己只是从公司借钱周转,为什么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检查取证的情况来看,王先生借款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时间也超过了1年,所以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专家提醒纳税人,目前,一些企业老板公私账户混为一体,家庭需要资金支出便从企业提取,企业需要资金再转回去,将款项在企业和私人账户中自由游走,甚至有些人将个人生活开支计入企业成本及费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除了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要征个人所得税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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