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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装修费转让时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8-10-13

【中华财税网2008/10/13信息】 问:我当初买房时花了一笔装修费用,我在转让这幢房子时,对装修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五)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合理费用的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提示:如果您的装饰费用有合理的票据,可以按上述文件在规定比例内扣除,但要经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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