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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驭员取得的收入,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9-03

【中华财税网2008/9/3信息】 问: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每月就给扣了,是否合理? 

  答:国税发[1995]0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位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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