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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8-08-21

【中华财税网2008/8/21信息】  问题:我是企业的股东,现在溢价将我的股份卖给本企业,请问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我的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企业是扣缴义务人,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转让所得扣除投资成本和相关合理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涉及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贴花,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凭双方书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作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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