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震灾区捐款可在当年全额扣除
录入时间:2008-07-29
【中华财税网2008/7/29信息】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中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精神,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上述扣除政策仅限于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灾区的捐赠,与国税函〔2004〕865号文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