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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代扣个税扣缴义务人将受罚

录入时间:2008-05-20

【中华财税网2008/5/20信息】  近期一个纳税人来电话询问,他们单位去年发放给员工的部分福利物资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今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单位检查时,认为该单位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万余元,除责成该单位补扣税款外,还给予该单位处罚并计算加收滞纳金处理。他们问,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的处理是否正确?
  税务机关可以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对其予以处罚,但不能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就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明确规定: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文还就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规定如下: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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