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内发放的取暖费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1-08
问:在地方规定标准之内发放的取暖费,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经国税部门认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税法是怎么规定的哪?这部分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哪?
答:对于取暖费是否扣除、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规定,一般采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没有找到山东省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各地的规定,请借鉴: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供热办联合下发的《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现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后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两《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参照上述两《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可比照执行。
二、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本规定自2000年1月起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28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取暖补贴问题。取暖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驻石省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机构和省直各类事业单位的个人按照冀政办[200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为:干部职工当年10月份一个月基本工资加200元误餐补贴之和的85%)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由于企业发放的工资名目繁多,难以准确核定职工的基本工资,为便于操作,规定如下: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2、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执行,但个人用以计算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一个月基本工资收入,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
3、企业个人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22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