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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办案所得按劳务报酬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7-12-24

  问:仲裁员的办案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分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一般商事仲裁委员会两类,都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仲裁员主要是从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聘任,少数是从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工会工作者、专家、律师中聘任,且绝大部分是兼职,甚至与行政机构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多从其主办案件的仲裁费中按比例提取。根据仲裁员的组成和仲裁员的办案报酬特征,可以确定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应当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从我国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定义来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或者说,劳务报酬是因某特定事项,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不能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因此,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应当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从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在实践中的区别来看,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人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其在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从仲裁员的劳务范围的相对固定性、有限性,劳务计酬的按次性及固定比例性,工作管理的相对松散性和独立性来看,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仲裁员绝大部分是兼职,其报酬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该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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