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生育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11-09

  问:我公司每月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休生育假时返还部分月份的生育津贴,该部分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根据上述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