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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税时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0-18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6号)里,计算工资薪金时,无速算扣除数,请问是什么原因?工资薪金中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答:1、速算扣除数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而是为了简便计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后下发的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项目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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