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9-28
问: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占20%,自然人股占80%,现在公司决定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请问: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规定:(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进一步明确,上述文件(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此,我们理解,文件中所说的股份制企业的股本溢价主要是指溢价发行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其本质是股东个人交付的资金超过股本的部分,以其转增股本实质上不具有分配的性质,因此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他资本公积要看具体情况。
我们有必要先来分析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货币)资产、拨款转入、外汇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如接受现金捐赠转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债务重组收益以及符合规定的评估增值等)。按现行规定和通常理解,这些资本公积中,可以转增资本(股本)的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溢价性质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以及其他资本公积项目中除资产评估增值以外的项目。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等文件精神,转增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依据是要看这些转增行为是否属于视同分配性质,即企业是否实际上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比照可知,除溢价发行的股票所形成的股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用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情况的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情况均具有向股东分配的性质,所以要对自然人股东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