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8-13
问:我是电力系统的一家企业,在为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又为职工办理了一份补充养老保险,保险费用由我企业承担,请问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是否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发[1997]44号文件第四条(二)(三)规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保险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保险费支出并入职工个人所得征税;企业为职工以社会保险津贴统一认购的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费用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并入职工所得征税。
国税函[2005]118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规定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并入职工当月工资中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