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银行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录入时间:2007-07-24
【中华财税网2007/7/24信息】问:新的银行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1、根据第5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规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
2、个人对于储蓄利息所得按时段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