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取得的拍卖收入按什么征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7-06
【中华财税网2007/7/6信息】问:我将自己的写作作品对外转让的时候,采取了拍卖的方式,请问,对于我的这种拍卖文字作品的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什么征收?
答:根据国税发[2007]38号文件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文件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