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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使用费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6-18

  问:我是长影制作单位的一名作家,本人作品选为本单位拍摄剧本,取得的这部分所得,是否并入到工资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2]52号文件中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中规定: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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