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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如何使用?

录入时间:2007-06-12

  问:我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要给办税人员发奖金,是否可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 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税字[1994] 020号第二条(五)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手续费首先应该用于代缴费用开支,如果有节余可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以及财务相关人员,这部分奖励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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