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超12万个人所得税申报地点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28
问:我公司有位员工于2006年在山东省内两所城市分别处置两处房产,一处房产净收益约为7万元,一处房产净收益约为6万元,在转让过程中已经缴纳相关税费,那么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其收入所得已超过12万元,仍需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那么应该在其工薪所得支付地申报还是在房产所在地分别进行申报?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贵公司员工受雇于贵公司,应向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