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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雇员形式的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3-19

  问:对非雇员形式的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由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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