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兼职律师工资、薪金所得怎样征税?

录入时间:2007-03-19

  问:兼职律师工资、薪金所得怎样征税?
  答: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例:陈某是某高校的法律系讲师,已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被一律师事务所聘为兼职律师。2006年10月,学校支付工资2400元;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6000元(已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学校支付工资时扣缴个人所得税=(2400-1600)×10%-25=800×10%-25=55元
  2、律师事务所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20%-375=825元
  3、陈某当月自行申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400+6000-1600)×20%-375]-(55+825)=(6800×20%-375)-(55+825)=985-(55+825)=105元
  上述补缴税金陈某每月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申报地点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