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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一个年度内分别在两地任职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7-02-27

  问:我公司一外籍员工,2006年1月~9月在广州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10月~12月在北京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他需要办理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税吗?如需要,是在广州还是在北京办理?
  答:一、需自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包括: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有从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不超过5年)。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该外籍人士符合上述规定,可向北京地税机关进行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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